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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贝瑞基因: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05  

                                                    证券代码:000710            证券简称:贝瑞基因      公告编号:2023-038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8月4日(星期五)下午15:30

    (2) 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8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4
日9:15—15:00。
    2、会议地点:北京市昌平区生命园路4号院5号楼公司6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本公司股东大会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扬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1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7,610,672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10.6063%。

     本次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8,552,92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19.3321%。

     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合计9人,代表股份106,163,593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29.938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4,345,36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5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819,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95.9080 % ; 反 对
4,344,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920%;弃权0股( 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253 % ; 反 对
4,344,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2.0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101,818,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95.9070 % ; 反 对
4,345,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930%;弃权0股( 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反对4,345,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818,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95.9070 % ; 反 对
4,345,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930%;弃权0股( 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反对4,345,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818,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95.9070 % ; 反 对
4,345,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930%;弃权0股( 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反对4,345,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提案2.04 《关于修订<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818,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95.9070 % ; 反 对
4,345,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930%;弃权0股( 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反对4,345,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5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818,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95.9070 % ; 反 对
4,345,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930%;弃权0股( 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反对4,345,2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6 《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105,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99.9455 % ; 反 对
5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87,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 股份的98.6675 % ; 反 对
5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2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7 《关于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105,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 持股 份的99.9455 % ; 反 对
                                   4
5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87,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 股份的98.6675 % ; 反 对
5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32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3.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候选人:《选举高扬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106,105,6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5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287,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6675%。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3.02.候选人:《选举王冬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106,105,6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5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287,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6675%。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3.03.候选人:《选举赵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股 份 数 :106,105,6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45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287,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6675%。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
                                       5
 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3.04.候选人:《选举WANG   HONGXIA(王宏霞)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6,105,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287,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6675%。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提案4.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候选人:《选举李耀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6,105,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287,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6675%。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4.02.候选人:《选举张大可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6,105,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287,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6675%。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4.03.候选人:《选举胡诗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6,105,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287,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6675%。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
                                  6
 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提案5.00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01.候选人:《选举李翔东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06,105,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287,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6675%。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5.02.候选人:《选举陈红艳女士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06,105,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5%。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4,287,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8.6675%。

     该议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候选人当选。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名称:王东、刘洋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7
特此公告。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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