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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峨眉山A: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05  

                                                    证券代码:000888   证券简称:峨眉山A      公告编号:2023-31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8月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8月4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23年8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2023年8月4日9:15-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峨眉山市名山南路639号公司二楼会
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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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
    4.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28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王东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237,338,172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4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18,697,62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50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8,640,552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3.53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28,691,67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4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0,051,1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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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18,640,552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377%。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
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实施金顶索道改造提升项目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6,985,8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516%;反对3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8,339,3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7721%;反对35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通过。
    (二)关于购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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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6,985,8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516%;反对35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8,339,3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7721%;反对35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
余际、李晗参加,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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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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