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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峨眉山A: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30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保护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人数 1/3 以上(含 1/3)。独

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

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

立董事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其他董事任期一致。独立董事连选可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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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担

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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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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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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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

在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

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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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九条

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

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

制,并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

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

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

计入出席人数。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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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

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缺额后生效,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但存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

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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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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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

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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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

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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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等,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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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

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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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

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

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

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

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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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

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

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

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

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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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少十年。

    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

供不及时时,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

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

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

露事宜;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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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 为鼓励独立董事利用其专业知识为公司服务,依法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

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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