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0 电话:(86-21)5298 5488 传真:(86-21)5298 5492 junhesh@junhe.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18 年、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行权期权 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建设”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中南建设注销 2018 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行权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中国(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有效的《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 验计划,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 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 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青岛分所 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86-532)6869-5610 成都分所 电话:(86-28)6739-8000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86-28)6739-8001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02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 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 言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 次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 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注销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 起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 司为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2 一、本次注销事宜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称“2018 年计划”)期权情况 2018 年 8 月 9 日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 23,260 万份期权,其中首次授予 21,580 万份, 预留 1,680 万份。 2018 年 8 月 1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议案》,确认公司 2018 年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 2018 年 8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 4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580 万份期权。2018 年 9 月 26 日有关期权 登记完成,简称中南 JLC2,代码 037068。 2019 年 8 月 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 认公司 2018 年计划补充授予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 2019 年 8 月 5 日 为授予日,向 53 名激励对象补充授予 1,680 万份期权。2019 年 9 月 3 日 2018 年 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有关期权简称中南 JLC4,代码 037081。 由于公司 2018 年、2019 年业绩达到 2018 年计划设定的考核条件,经董事会 审议和登记机关审核,个人绩效满足 2018 年计划设定考核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的 有关期权获准行权,在有关行权期内部分期权完成了行权。截至目前,2018 年计 划剩余未行权期权情况如下: 期权简称 授予数 剩余未行权数 中南 JLC2 215,800,000 119,017,300 中南 JLC4 16,800,000 15,192,150 合计 232,600,000 134,209,450 (二)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称“2019 年计划”)期权情况 2019 年 6 月 19 日公司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9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 13,837 万份期权,其中首次授予 11,209 万份, 预留 2,628 万份。 3 2019 年 7 月 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确认公司 2019 年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 2019 年 7 月 2 日为授予 日,向 48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209 万份期权。2019 年 8 月 6 日有关期权登记完成, 简称中南 JLC3,代码 037079。 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期权的议案》,确认 公司 2019 年计划期权补充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 2020 年 1 月 20 日为授予 日,向 89 名激励对象补充授予 2,089 万份股票期权。2020 年 3 月 16 日有关期权 完成登记,简称中南 JLC5,代码 037089。 2020 年 5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剩余预留期权的议案》, 确认公司 2019 年计划期权补充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 2020 年 6 月 1 日为 授予日,向 8 名激励对象补充授予 539 万份股票期权。2020 年 6 月 17 日有关期权 完成登记,简称中南 JLC6,代码 037095。 由于公司 2019 年业绩达到 2019 年计划设定的考核条件,经董事会审议和登 记机关审核,个人绩效满足 2019 年计划设定考核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的有关期权 获准行权,在有关行权期内部分期权完成了行权,获准行权但未行权的期权在有 关行权期结束进行了注销。截至目前,2019 年计划剩余未行权期权情况如下: 期权简称 授予数 剩余未行权数 中南 JLC3 112,090,000 75,100,302 中南 JLC5 20,889,400 20,889,400 中南 JLC6 5,390,000 5,390,000 合计 138,369,400 101,379,702 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行权期权的 议案》,决议注销截至目前 2018 年计划未行权的 134,209,450 份期权、2019 年计划 未行权的 101,379,702 份期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 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本次注销情况 (一)注销的原因 按照 2018 年计划和 2019 年计划规定,期权必须在有效期内完成行权,有效 期内未行权的期权将作废,并由公司申请注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18 年计划和 2019 年计划期权的有效期已经结束,尚未行权的期权应由公司申请注销。 (二)注销的期权数量 2018 年计划剩余未行权的期权为 134,209,450 份;2019 年计划剩余未行权的 期权为 101,379,702 份,上述期权将按规定予以注销。 基于前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注销的期权数量分别符合 2018 年计划、2019 年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注销的期 权数量分别符合 2018 年计划、2019 年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注销 2018 年、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行权期权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 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蒋文俊 经办律师:王 婷 二 O 二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