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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2023-08-2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3〕120138 号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100,145.96 万元、
-2,535.03 万元、12,283.25 万元和 22,149.26 万元,综合毛利率
分别为 13.49%、1.33%、4.84%和 11.67%,其中热力销售毛利率分
别为-12.40%、-26.47%、-35.55%和-27.94%,其他业务毛利率分
别为 78.33%、82.31%、85.33%和 50.30%,发行人经营业绩波动较
大,且热力销售毛利率持续为负。截至 2023 年 3 月末,发行人固
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期末余额合计占资产总额比重为 74.77%。报告
期各期,公司关联采购占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36.99%、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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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40%、56.60%,占比逐年增加。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28,286.90 万元,为武汉华工创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工创投)等公司股权,发行人已认定
 为财务性投资。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账
 面价值为 10,607.31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报告期内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热力销售的具体内容,说明报告期内发行
 人经营业绩和毛利率水平持续下滑、热力销售毛利率持续为负的
 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不利因素是否持续及应对措施;(2)结合在
 建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
 分性,是否存在未及时转固情形;(3)结合关联采购政策、与集
 团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说明公司除采购煤炭以外关
 联采购价格及账期的公允性,是否存在与关联方资金共管、资金
 占用情形,借款利率是否公允,本次发行后是否会新增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4)结合
 发行人投资华工创投的时间,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
 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的具体情况,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5)其他业务的具体内容,毛利率较高
 的原因及合理性;投资性房地产对应的土地性质及具体情况,是
 否属于住宅或商业房地产经营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
 司是否持有其他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是否涉及房地
 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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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4)并
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5)并发表明确意见。
    2.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投向汉川市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二期项目等
十个募投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中,部分升压站拟使用
的土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就未取得土地权证的项目,当地
政府部门出具了证明,但各地证明内容存在一定差异;光伏方阵
部分拟通过租赁土地实施。多个募投项目在环评有限期内因投资
额发生变更再次申请取得环评。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电力、热力生
产,均在湖北省内销售,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下属其他企业在
湖北省内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主要为可再生能源电站,申请材
料显示发行人与国家能源集团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业务不存在实质
性同业竞争,且保障性消纳部分与市场化交易部分均不存在实质
性同业竞争,未来公司将根据政策、市场与公司实际情况,逐步
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与大渡
河公司、大渡河新能源公司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全面承接
4 家水电企业和 2 家水电厂的管理责任。公司与国电电力的同业
竞争问题已基本解决。2022 年及 2023 年一季度,发行人可再生
能源发电业务毛利率大幅下滑。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是否
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用地等其他不符
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募投项目生产经营期限是否与
土地租期相匹配;结合尚未取得土地的募投项目的用地落实情况
及当地政府出具证明的差异情况,说明取得项目用地是否存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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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性障碍,预计取得时间,若未办理完成是否会对募投项目正常
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及发行人拟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2)结合部
分募投项目多次办理环评的原因及项目内容变更情况,说明本次
募投项目是否已履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等程序,相关资质是否
完备,投资额发生变更的原因;结合募投项目董事会前投入资金
情况,最新建设进展等情况,说明相关建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
存在未批先建等违规及被处罚情形;(3)公司认定不存在实质性
同业竞争、相关同业竞争问题已基本解决的表述是否规范、准确,
结合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发行人对受托
管理的国电电力在鄂水电资产的财务处理情况、托管协议具体内
容、目前进展及托管期限等,说明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如是,是否已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
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认为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
电力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理由和依据,认定是否准确,本次
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会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4)结合
行业发展趋势、优惠补贴措施(如有)、募投项目新增装机容量情
况、合同协议明细内容、气候变化情况等,说明募投项目新增装
机容量的消纳措施,是否存在无法盈利的风险,并结合报告期内
近似建设项目、同类业务业绩实现情况、同行业可比情况,说明
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5)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固定资产
投资进度、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
销对发行人未来盈利能力及经营业绩的影响;(6)结合未来三年
发行人资金缺口的具体计算过程、日常运营需要、货币资金余额
及使用安排、前次募集资金中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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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管理等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4)(5)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4)(5)并发
 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2)(3)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发行人所处行业为“D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报告
 期各期,发行人火电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91.85%、90.45%、
 91.26%和 90.65%。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
 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人已
 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
 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3)发行人已建、
 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
 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
 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
 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
 上不再新建/新扩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发行人已建、在建
 及拟建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
 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
 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5)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
 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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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
 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
 替代要求;(6)发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
 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发行
 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
 取得,如未取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
 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8)发
 行人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
 规定的“双高”产品。如发行人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环
 境风险”的,还应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
 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
《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还应满足国家或地主污染物排放标
 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
 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9)发行人已建、
 在建及拟建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
 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
 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
 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0)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是否存在受
 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
 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11)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变相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情形。
     请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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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按重要性原则
披露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
披露风险应避免包含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并
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
理排序。
   同时,请发行人关注社会关注度较高、传播范围较广、可能
影响本次发行的媒体报道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本次
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
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
面说明。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
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
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
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
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
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
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
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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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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