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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鹏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3-08-11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
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豪
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
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
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2023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没有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
情况。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我们认
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担保事项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审批通过的担保额度为 600,000 万元人民币,实际
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 359,20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59.58%。上述担保事项均已按照《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
违规担保的情况。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助于
支持其运营业务的拓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公司整体长远利益。
    二、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在对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一致认为:2023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
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
    四、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11 日,该预留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留住并吸引能够支
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研发骨干、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管理骨干人员,充分调
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股东、公
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预留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11 日,并同意以 28.1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华金秋 黄启忠 王文若
                                                         202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