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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邦健康: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2023-12-05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相关条款、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内容、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等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增加、删除
了部分条款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 4.13 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第 4.13 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定;
 否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有效;                                       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否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
                                              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
                                              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
                                              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本章程第 4.46 条第四款情形的,应
                                              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
                                              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
                                              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
                                              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
                                              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
                                              当选; 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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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
                                               “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
                                               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
                                               章并签署日期。
    第 4.14 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 4.14 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反馈意见。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理由并公告。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 4.23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 4.23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
集人;                                         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
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       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深交所的交易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投票的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表决程序。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投票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深交所的交易时间。通过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于 7 个工作日并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    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
间隔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束当日下午 3:00。
更。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
                                               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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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
                                              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
                                              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
                                              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 4.37 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第 4.37 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作出述职报
                                              告,对其履职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 4.41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第 4.41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 4.45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 4.45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式;
的;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六)公司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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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 4.46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 4.46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投票权。公司不得设置其他不适当的障碍而损害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设置其他不适当的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 4.47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 4.47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净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任何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供的担保;                                     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或者本章程规
万元;                                         定的其他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
的担保;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或者本章程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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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上通过。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过。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第 4.54 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 4.54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举中将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将积极推行累积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的,应当在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制度。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事。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
                                               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 4.55 条 公司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第 4.55 条   公司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由发起人提         (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由发起人提
名;                                           名;
    (二)上一届董事会提名下一届董事候选           (二)上一届董事会提名下一届董事候选人;
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候选人人选,但该
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候选人人选,     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董
但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   事会秘书。
送达董事会秘书。                                   公司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公司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一)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由发起人提名;
人由发起人提名;                                   (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选举公司职工
    (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选举公司职     代表监事;
工代表监事;                                       (三)上一届监事会提名下一届监事候选人;
    (三)上一届监事会提名下一届监事候选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人;                                           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监事候选人人选,但该
    (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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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监事候选人人选,       事会秘书。
但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         符合本章程规定董事、监事条件的董事、监事
送达董事会秘书。                                 (职工代表监事除外)候选人名单将提交股东大会
    符合本章程规定董事、监事条件的董事、监       选举表决。
事(职工代表监事除外)候选人名单将提交股东           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
大会选举表决。                                   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职责。
    第 5.03 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第 5.03 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事。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应遵守本节关于董事的一般规定
                                                 外,还应适用本节第 5.14 条至第 5.23 条关于独立
                                                 董事的特别规定。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适用本
                                                 章程有关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 5.08 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 5.08 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将在 2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定,履行董事职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董事职务,但辞任董事因任职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
达董事会时生效。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除外
    第 5.14 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第 5.14 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一) 根据 法律、 行政 法规及 其他有 关规   件: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不得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本章程第 5.01 条所规定的人员;(三)具备上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二)不得为本章程第 5.01 条所规定的人员,
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       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独立性;
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验;(五) 中国 证监会 和本 章程规 定的其 他条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件。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5.15 条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不应存在任何         第 5.15 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不应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以保证独立董事的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独


                                                 6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立性。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等。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     属;
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六)具有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其他会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人员;         员及其直系亲属;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八)中国证监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 5.16 条独立董事应按下列程序选举产生:       第 5.16 条 独立董事应按下列程序选举产生:
(一)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一)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征得被提名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二)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人的同意,但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况的关系
公开声明;(三)公司董事会应于选举独立董事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四)由股东大会以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独立董     立董事候选人的权利;
事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提名人应当就被提名人符合任职条件和


                                               7
                                              任职资格、符合独立性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
                                              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符合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
                                              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公司董事会应于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由股东大会以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独立
                                              董事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 5.17 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第 5.17 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
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间不得超过六年。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 5.18 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       第 5.18 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
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
及不符合本章程有关独立董事的条件外,独立董    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被免职。独立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
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
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
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申明。单独或者合    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
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本条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
                                              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 5.19 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       第 5.19 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职。
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    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
董事会成员总人数三分之一的,该独立董事的辞    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如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8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 5.20 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第 5.20 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
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依照法律法规、中国     信与勤勉义务。
证监会及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司整体利益,并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会规定及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予以特别关注。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 5.21 条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第 5.21 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提供独立董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     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
其独立行使职权。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 5.23 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第 5.23 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由股东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由股东大
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     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
的其他利益。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     得其他利益。
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致的风险。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 5.25 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第 5.25 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长 1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其他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平等。         董事长、其他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平等。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除具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2 名,其中至少包括 1
有一般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本章程所规定的专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董事的职权
有职权。                                       外,还具有本章程所规定的专有职权。
    第 5.31 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由董        第 5.31 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由董事
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的董事同    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的董事同意并
意并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
限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通过。                                     通过。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     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违反本条所述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         对违反本条所述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
成公司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公司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 5.36 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第 5.36 条 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可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以根据需要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战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9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业人士。                                          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 5.37 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
                                                  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
                                                  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5.37 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第 5.38 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别职权:(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别职权: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告;(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所;(三) 向董 事会提 请召 开临时 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五)提议召开董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事会;(六 )独 立聘请 外部 审计机 构和咨 询机    项发表独立意见;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七)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
以上同意。                                        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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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38 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
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董事的提名与任
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执行及信
息披露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 5.39 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在公司被收购情况下,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5.39 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         第 5.40 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
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     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董事就上述有关事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公布,独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公布。                   披露。
   第 5.46 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第 5.47 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
权。                                           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
                                               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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