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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电器: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12-26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国光电器                 编号:2023-8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983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 2023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工作已经完成,共计发行 99,718,919 股,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人民币 1,375,375,037.5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出具《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3)00132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分别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

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户类型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元)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     广州市绿色金      专用存款账户      44086401040288661         239,000,000.00

             融改革创新试

             验区花都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
       2                       专用存款账户      44086401040288687               0
             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绿色金

              融改革创新试

              验区花都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3      广州市绿色金      专用存款账户        44086401040288695                   0

              融改革创新试

              验区花都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广州市绿色金      专用存款账户      44050155150109999666            300,000,000.00

              融改革创新试

              验区花都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      广州市绿色金      专用存款账户      3602026829201417414             300,000,000.00

              融改革创新试

              验区花都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

       6      市绿色金融改      专用存款账户           654878081996               400,000,000.00

              革创新试验区

                 花都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

       7      市绿色金融改      专用存款账户     441169561013002718321            139,598,595.72

              革创新试验区

                 花都分行

                                     合计                                        1,378,598,595.72

   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含扣除保荐人承销保荐费

用之外的暂未划转的其他发行费用,故此处募集资金存放合计金额为公司募集资金总额。
    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为下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权限,故由省级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公司及保荐人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银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保荐人为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甲方名下的定增项目及相关的银行专户中的资金可互相转账。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函证、

现场获取银行账户对账单等现场调查方式)、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廖妍华、叶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

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上述期间内,若保荐机构发生变更需重新签订监管协议,本协议终止,甲方须及时以电子邮
件方式告知乙方,同时甲方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乙方、变更后的保荐机构签订新的三方协

议并及时公告。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

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