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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翔药业: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2023-05-16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
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王晓洋女士的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八部委联合签署
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均符
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
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公司提名、聘任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王晓洋女
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俞永平                  钱建民               梁超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