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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隆健康: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6-16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健康        公告编号:2023-039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05月30日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23年05月30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于2023年05月3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1)会议现场召开时间:2023年06月15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06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3年06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6月15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碧头第三工业区信隆公司办公楼A栋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廖学金先生
(6)见 证 律 师: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律师、吴淑菲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数
175,964,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8.275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175,737,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8.2135%;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代表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621%。
    3、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05 月 30 日披露的《独立董事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高海军先生接
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在 2023 年 06 月 09 日至 2023 年 06 月 12 日期间(工作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6:30)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
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
事高海军先生投票的股东 0 名,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75,754,5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9%;209,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305,6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293%;209,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70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 2023 年 05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3)、《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已刊登在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已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75,754,5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9%;209,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305,6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293%;209,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70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 2023 年 05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3)、《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已刊登在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已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三)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175,754,560股赞成,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9%;209,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305,61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293%;209,5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70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 2023 年 05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3)、《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已刊登在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律师、吴淑菲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会议人员及会
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3)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