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22-23 层 电话:021-51877676 传真:021-61859565 邮编:200127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极电 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分别于 2023 年 1/6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9 月 28 日、2023 年 10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南 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44)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15 日,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在上海市杨浦区江湾城路 99 号尚浦中心 3 号楼 10 楼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该现场会议 由董事长张玉祥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 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 南极电商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4)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4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7,898,67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394%,其中: 2/6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07,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126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4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4,790,97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712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4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67,898,6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9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部分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在上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6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以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的议案及相 关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6,843,2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7.6796%;反对: 68,459,9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745%;弃权: 2,595,50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7,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6,843,2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6796%;反对: 68,459,9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745%;弃权:2,595,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7,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59%。 4/6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回避 该事项的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表决通过。 2. 《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6,873,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7.6977%;反对: 68,429,5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564%;弃权: 2,595,50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6,873,6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6977%;反对: 68,429,5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564%;弃权:2,595,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2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59%。 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回避 该事项的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表决通过。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6,886,2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7.7052%;反对: 68,416,9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489%;弃权: 2,595,50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7,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6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同意:96,886,2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7052%;反对: 68,416,9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7489%;弃权:2,595,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57,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59%。 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回避 该事项的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6/6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文 罗浩 经办律师: 陈诗慧 上 海 北 京 深 圳 长 沙 南 宁 郑 州 沈 阳 济 南 成 都 大 连 宁 波 石 河 子 乌 鲁 木 齐 香 港 新 加 坡 新 西 兰 卢 森 堡 吉 隆 坡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22-23 层 电 话: (86)021-51877676 传真:021-61859565 邮编:200127 网 址: http://www.hanshengla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