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 派许航律师、刘莹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 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3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 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 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9日14:30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 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 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1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6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5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162,934,4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002%,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62,641,9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2171%,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292,4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3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2,718,8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7%;反对215,5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3%;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09,07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22%;反对215,5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47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0.0000%。 (二)《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62,718,8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7%;反对215,5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3%;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09,07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22%;反对215,5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47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三)《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62,718,8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7%;反对215,5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3%;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09,07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22%;反对215,5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47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四)《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62,718,8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7%;反对215,5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3%;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09,07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22%;反对215,5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47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五)《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62,718,8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7%;反对215,5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3%;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09,07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22%;反对215,5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47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同意162,718,8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7%;反对215,5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3%;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09,07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22%;反对215,5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47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公司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62,718,8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7%;反对215,5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3%;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09,07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22%;反对215,5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47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公司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162,718,8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7%;反对215,5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3%;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09,07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22%;反对215,5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47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1; 同意15,919,503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42%;反对215,5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09,07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22%;反对215,5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47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2; 同意160,806,88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1%;反对215,5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09,07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22%;反对215,5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47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3; 同意92,770,42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2%;反对215,5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09,07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22%;反对215,5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47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62,718,89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7%;反对215,5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3%;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09,07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22%;反对215,5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47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及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92,770,42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2%;反对215,5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09,076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522%;反对215,5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47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八)、(十二)及(十三)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会议议案(九)、(十)、(十 一)及(十三)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 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徐 晨 刘莹珠 202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