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 派许航律师、刘莹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 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3年6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 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在巨潮资讯 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延期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和延期召 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2023年6 月29日,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延期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上午9: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29日14:30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 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 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8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4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4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163,851,7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5609%,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62,802,9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2629%,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1,048,8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98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条件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63,554,3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44,5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960%;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方案的议案》; 1、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2.1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2.1.1 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方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1.2 交易对价及定价依据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1.3 支付方式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1.4 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1.5 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1.6 发行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1.7 发行数量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1.8 锁定期安排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1.9 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1.10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1.11 资产交割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1.12 价格调整机制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1.13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1.14 减值测试补偿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1.15 超额业绩奖励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1.16 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2 募集配套资金 2.2.1 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2.2 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2.3 发行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2.4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2.5 股份锁定期安排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2.6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2.7 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2.2.8 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163,54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37,6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495%;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6,9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总数的0.0465%。 (三)《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议案》; 同意163,554,3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44,5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960%;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63,554,3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44,5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960%;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关于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说明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63,554,3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44,5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960%;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63,554,3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44,5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960%;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关于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的议案》; 同意163,554,3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44,5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960%;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规定说明的议案》; 同意163,554,3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44,5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960%;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情况说明的议案》; 同意163,554,3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44,5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960%;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的议案》; 同意163,554,3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44,5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960%;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一)《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同意163,554,3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44,5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960%;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二)《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 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同意163,554,3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44,5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960%;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三)《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议案》; 同意163,554,3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44,5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960%;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四)《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的议案》; 同意163,554,3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44,5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960%;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63,554,3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5%;反对297,43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5%;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44,50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7.9960%;反对297,43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004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一)至(十五)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二)包含子议案,已逐项表决通过。根 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徐 晨 刘莹珠 2023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