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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 普 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1-17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作为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2、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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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每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亦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公司实施本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健全激励机制,增强公
司核心管理团队对公司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设定指标的科学性
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计划的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考核指标。本计划选择以归
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直接反
映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成长能力,所设定的业绩指标综合考虑了自身历史业绩、经
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具有一定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
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公司的业绩表现。本计划公司业绩指标
的设定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提高公司核心管理队伍建设水平。本计划设置了
科学、合理的个人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
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对应考核期内激励对象个人所在业务板块的考核排名结果,
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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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常青                     李晓东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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