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2023-11-02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8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日(周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
月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9:15至2023年11月1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
B座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倪辉董事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41,176,33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8.26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0,108,46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8.04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1,067,8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14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1,176,336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23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8,46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21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1,067,8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214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嘉宾: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严建云律师、高亚玲律师。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议案 1.00《关于终止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173,6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3,63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05%;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25%;弃权 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0%。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 2.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212,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582%;反对
964,2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4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272%;反对
964,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72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严建云律师、高亚玲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