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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1-28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ZENITH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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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闽理非字第 241 号




致: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赵浩律师、高亚玲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22]13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517
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1
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
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
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
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增加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临时提案暨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 14:30 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 26 号鸿博梅岭
                                     2
观海 B 座 21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倪辉先生主持。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23 年 11 月 27 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
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32
人,代表股份 110,206,4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2.1145%。其中:1. 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108,765,2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8253%;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9 人,代表股份 1,441,17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89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程序

    2023 年 11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直接持有公司 8.03%股份的股东河
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的提议函》,提请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新增的
临时提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董事会经审核后认为: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单独直接持有公司 8.03%的股
份,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其提案内容未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案程序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3
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本次大会审议。

    2023 年 11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巨潮资讯网站、《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增加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及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英博数科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199,3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6%;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4,2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74%;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48%;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167,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46%;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2,3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943%;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7%;弃权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4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70%。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199,1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4%;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4,0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35%;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87%;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5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赵   浩




                                           经办律师:

                                                        高亚玲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