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2023-11-28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3-114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27日(周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
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9:15至2023年11月27日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
B座公司21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倪辉董事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110,206,46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2.11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08,765,28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1.82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1,441,1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8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1,441,376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28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1,441,1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289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嘉宾: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赵浩律师、高亚玲律师。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决议如下:
议案 1.00《关于英博数科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199,3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4,2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74%;反对
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48%;弃权 4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8%。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议案 2.00《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167,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6%;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32,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2,3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943%;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87%;弃权 32,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7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00《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199,1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4,0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35%;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87%;弃权 4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8%。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赵浩律师、高亚玲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
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