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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华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5-2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53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 293,103,400 股 , 发 行 价 格 17.40 元 / 股 。 本 次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5,099,999,16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10,166,575.28 元(不含增值税)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089,832,584.72 元,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231 号)。

    二、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

    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使用自筹资金
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合计为 243,724.00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
额为 215,908.93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3]第 ZF1087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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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243,501.89 万
元,本次拟置换 215,686.82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4 月 30 日
                                           募集资金承
      募投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自有资金已投             拟置换金额
                                           诺投资金额
                                                          入金额(注)
 智慧物联解决方案研发及
                            162,385.76        92,990.00        120,805.07             92,990.00
       产业化项目
 杭州智能制造基地二期建
                            155,325.11        77,580.00         61,910.17             61,910.17
         设项目
  西安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16,958.39        88,960.00         52,953.68             52,953.68
 大华股份西南研发中心新
                            108,441.76       100,470.00          7,832.97               7,832.97
         建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0       150,000.00                       -                  -
                          总计                                 243,501.89            215,686.82
注: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募投项目方案,“截至 4 月 30 日自
有资金已投入金额”为该次董事会后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期间投入金额。

    本次置换完成后,拟投入“智慧物联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
金,已按照计划全部使用完毕。

    (二)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10,166,575.28 元(不含增值税),截
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 2,221,059.89 元,具体明
细如下:
                                                                                      单位:元
                                                          预先支付发行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置换金额
                                                            费用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                   4,000,000.00                    -                      -
           审计及验资费                    754,716.98        283,018.87              283,018.87
             律师费                       3,070,116.49      1,938,041.02            1,938,041.02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792,452.83                 -                          -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手续费及其他             1,549,288.98                    -                      -
               总计                      10,166,575.28      2,221,059.89            2,221,059.89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措施

    根据《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

                                             2
订稿)》,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安排:“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
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安排一致,本次拟置换
的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
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共计 215,908.93 万元。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行为,
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违背募投项目实施计划,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
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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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该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
                             楼   瑜                孙   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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