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 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向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经过与公司沟通及 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公司及浙江华感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 司核心竞争力。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曹衍龙、刘翰林、张玉利 202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