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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23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4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特别决
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3/4 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
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一)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 号南郊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Jun Xu(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80 人,代表股份
2,853,195,7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27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8 人,代表股份 1,933,788,3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879%;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262 人,代表股份 919,407,36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39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计 276 人,代表股份 606,239,9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9936%。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7 人,代表股份 167,622,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67%;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259 人,代表股份 438,617,36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6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50,043,8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5%;
    2,40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2%;
    748,7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3,088,0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01%;
   2,40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4%;

                                       2
   748,7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2、审议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49,250,1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7%;
   3,162,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
   782,7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2,294,3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92%;
   3,162,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7%;
   782,7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1%。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3、审议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49,238,9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3%;
   3,163,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
   793,5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2,283,1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3%;
   3,163,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8%;
   793,5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9%。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3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4、审议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50,230,0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1%;
    2,172,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1%;
    793,5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3,274,2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08%;
   2,172,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3%;
   793,5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9%。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32,525,03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55%;
    20,409,21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53%;
    261,4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85,569,2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903%;
   20,409,21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65%;
   261,4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1%。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4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48,682,46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8%;
    3,730,49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7%;
    782,7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1,726,6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55%;
   3,730,49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53%;
   782,7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1%。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49,174,30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1%;
    3,652,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0%;
    368,63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2,218,49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7%;
   3,652,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5%;
   368,63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8%。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4 以上,获得通过。


    8 、 审 议 通 过 了 《 关 于 2023 年 度 日 常 关 联 交 易 预 计 的 议 案 》( 关 联 股 东
GRIFOLS,S.A.回避了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1,766,165,808 股)


                                             5
    总体表决情况为:
    1,083,695,1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2%;
    3,162,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9%;
    172,3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2,905,1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99%;
   3,162,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6%;
   172,3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
GRIFOLS,S.A.回避了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1,766,165,808 股)
    总体表决情况为:
    1,083,029,79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0%;
    3,58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3%;
    420,13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2,239,79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02%;
   3,58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05%;
   420,13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
    总体表决情况为:
    2,567,919,35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015%;
    4,992,94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0%;
    280,283,432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5%;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20,963,54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433%;
   4,992,94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36%;
   280,283,432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331%。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靓、舒伟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