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4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特别决 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3/4 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 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一)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 号南郊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Jun Xu(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80 人,代表股份 2,853,195,7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27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8 人,代表股份 1,933,788,3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879%;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262 人,代表股份 919,407,36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39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计 276 人,代表股份 606,239,9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9936%。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7 人,代表股份 167,622,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67%;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259 人,代表股份 438,617,36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6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50,043,8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5%; 2,40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2%; 748,7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3,088,0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01%; 2,403,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4%; 2 748,7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5%。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2、审议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49,250,1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7%; 3,162,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 782,7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2,294,3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92%; 3,162,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7%; 782,7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1%。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3、审议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49,238,9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3%; 3,163,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 793,5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2,283,1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73%; 3,163,2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8%; 793,5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9%。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3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4、审议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50,230,0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1%; 2,172,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1%; 793,5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3,274,2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08%; 2,172,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3%; 793,5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9%。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32,525,03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55%; 20,409,21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53%; 261,4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85,569,2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903%; 20,409,21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65%; 261,4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1%。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4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48,682,46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8%; 3,730,49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7%; 782,7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1,726,65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55%; 3,730,49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53%; 782,7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1%。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49,174,30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1%; 3,652,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0%; 368,63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2,218,49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7%; 3,652,8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5%; 368,63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8%。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4 以上,获得通过。 8 、 审 议 通 过 了 《 关 于 2023 年 度 日 常 关 联 交 易 预 计 的 议 案 》( 关 联 股 东 GRIFOLS,S.A.回避了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1,766,165,808 股) 5 总体表决情况为: 1,083,695,1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2%; 3,162,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9%; 172,3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2,905,14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99%; 3,162,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6%; 172,3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 GRIFOLS,S.A.回避了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 1,766,165,808 股) 总体表决情况为: 1,083,029,79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0%; 3,58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3%; 420,13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6%;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02,239,79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02%; 3,58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05%; 420,13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3%。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 总体表决情况为: 2,567,919,35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015%; 4,992,94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0%; 280,283,432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5%;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20,963,54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433%; 4,992,94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36%; 280,283,432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331%。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靓、舒伟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