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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3-07-07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5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特别决
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3/4 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
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7 月 6 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7 月 6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7 月 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7 月 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 号南郊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Jun Xu(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69 人,代表股份
3,062,714,3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35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 2,061,286,6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93%;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355 人,代表股份 1,001,427,68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计 359 人,代表股份 812,225,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49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291,587,6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57%;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352 人,代表股份 520,637,68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3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
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1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3,060,789,4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2%;
    1,573,2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
    351,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2
    810,300,4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0%;
1,573,2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7%;351,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3%。


    1.2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3,060,523,98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5%;
    1,897,53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
    2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10,034,97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3%;
1,897,53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6%;2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1.3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3,055,927,34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4%;
    6,493,17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0%;
    293,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05,438,33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44%;
6,493,17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94%;293,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


    1.4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059,653,6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1%;
    2,067,8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5%;
    9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
    809,164,6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2%;
2,067,8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6%;9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2%。


    1.5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3,060,948,2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3%;
    1,473,2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1%;
    2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10,459,2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6%;
1,473,2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4%;2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1.6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3,060,491,58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4%;
    1,929,93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0%;
    2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10,002,57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3%;
1,929,93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6%;2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1.7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决议有效期》
    3,060,525,28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5%;
    1,896,23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
    2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4
    810,036,27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5%;
1,896,23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5%;2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1.8 审议通过了《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授权》
    3,060,553,28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4%;
    1,868,23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
    2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10,064,27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9%;
1,868,23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0%;2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靓、舒伟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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