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5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特别决 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3/4 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 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7 月 6 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7 月 6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7 月 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7 月 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 398 号南郊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Jun Xu(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69 人,代表股份 3,062,714,3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35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 2,061,286,6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93%;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355 人,代表股份 1,001,427,68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计 359 人,代表股份 812,225,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49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291,587,6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57%;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352 人,代表股份 520,637,68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3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 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1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3,060,789,4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2%; 1,573,2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4%; 351,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2 810,300,4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0%; 1,573,2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7%;351,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3%。 1.2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3,060,523,98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5%; 1,897,53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 2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10,034,97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3%; 1,897,53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6%;2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1.3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3,055,927,34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4%; 6,493,17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0%; 293,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05,438,33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44%; 6,493,17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94%;293,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 1.4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059,653,6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1%; 2,067,8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5%; 9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3 809,164,6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2%; 2,067,8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6%;9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2%。 1.5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3,060,948,2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3%; 1,473,2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1%; 2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10,459,26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6%; 1,473,2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4%;2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1.6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3,060,491,58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4%; 1,929,93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0%; 2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10,002,57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3%; 1,929,93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6%;2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1.7 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决议有效期》 3,060,525,28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5%; 1,896,23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 2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4 810,036,27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5%; 1,896,23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5%;2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1.8 审议通过了《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授权》 3,060,553,28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4%; 1,868,23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 2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810,064,27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9%; 1,868,232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0%;2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靓、舒伟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