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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2023-08-0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公司全体监事充
分讨论,现就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
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实施本
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5、关联监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监事审议表决,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
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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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字:




        胡维兵                    李尧                   Binh Hoang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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