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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0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3、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
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
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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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投资扩建公司奉贤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拟投资扩建奉贤生产基地,是基于公司长远发展的业务规划,适应公司业
务增长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旨在提升公司奉贤厂区的生产运营能力,提高市场份
额,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夯实公司的行业市场地位,进而为公司创造更好
的经济效益,项目投资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拟投资扩建奉贤生产基地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投资扩建奉贤生产基地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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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亚民                   彭 玲               Bingyu Wang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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