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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3-08-17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6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8 月 16 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8 月 16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 473 号上海南桥绿地铂骊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Jun Xu(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67 人,代表股份


                                          1
2,730,954,8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35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768,952,0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453%;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362 人,代表股份 962,002,82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9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计 363 人,代表股份 483,999,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0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2,78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359 人,代表股份 481,212,82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8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总股本为
6,740,787,907 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01,889,6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1%,在计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已扣减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回避了
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870,366,47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889%;
    859,260,49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43%;
    1,277,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8%;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2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104,200,66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313%;
378,470,49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047%;
1,277,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1,870,366,47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889%;
    859,220,49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29%;
    1,317,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2%;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104,200,66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313%;
378,430,49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964%;
1,317,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2%。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1,870,366,47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889%;
    859,260,49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43%;
    1,277,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8%;
    其中,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
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104,200,66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313%;
378,470,496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047%;
1,277,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靓、舒伟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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