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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马股份: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3-05-31  

                                                    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0
债券代码:149590           债券简称:21 万马 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
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
情况及审核意见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自 2023 年 5 月 8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17 日止,时限为 10 日。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向监事
会进行反馈。
    截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或不良反映。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首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
文件等。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结合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根据《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及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具有劳动或劳务关系。
    4、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