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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马股份:中伦关于万马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2023-06-27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万马股
                 指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其曾用名为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份、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指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限制性股票      指   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
   激励对象      指
                      事、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所、中伦      指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本所出具的《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
 《试行办法》    指
                      175 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171 号文》    指
                      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工作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

 《公司章程》    指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指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        指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22 层,邮编 310020
22/F, Block A,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1366 Qianjiang Road,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 Zhejiang 31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571 5692 1222 传真/Fax:+86 571 5692 1333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万马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公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171 号文》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依赖于公司

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已

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就本激励计划以任何形式向本所所做陈述、说明或声

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子版文件及传真件

等,无论是否加盖公章)均不存在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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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3、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科学性、合理

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关于财务数据或

内容的引述,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及

本所律师对相关数据、结论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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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会议文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批复文件、其他与本激励计划相关

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

已履行了如下法定程序:

    1.2023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

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3 年 4 月 24 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青西新国资

[2023]12 号《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同意万马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2023 年 5 月 8 日至 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提出任何异议。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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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意见》。

    5.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会

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履行了如下法定程序:

    1.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实施完成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故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5.10 元/股调整

为 5.052 元/股;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日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并同意以 5.05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85 名激励对象授

予 919.2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审议上述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

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

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及价格

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具备以下条件:①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

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

善,运行规范;③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

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④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

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⑤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

    2021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2.3 亿元且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2021 年

扣非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4.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或同行业

平均水平;2021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3.5 次。

    4.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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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情形。

    5. 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任一情形:①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②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

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

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6. 激励对象不存在《工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①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

公司的人员;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③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及说明、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审计报告、本次授予相关的

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授予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上述所列示的任一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次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报青岛西海岸新区

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

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

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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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85 人,

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业务)

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919.20 万股。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 登记期

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

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所作出的决

议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均同意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将首次授予价格由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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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元/股调整为 5.052 元/股,并按调整后的上述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激励对象

授予上述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次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次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

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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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原   挺                                     程华德



                                             经办律师:

                                                            应玉菊



                                             经办律师:

                                                            陈郑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