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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马股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0月)2023-10-3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
报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
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
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
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计划、
审计小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审计
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更正情况。沟通
情况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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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经审阅认为存在问题的应当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沟通,在其出
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后的年度财
务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
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十一条 针对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问题的情况,公司审计委员
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
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新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
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
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作出判断,并出具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知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
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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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前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
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保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
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严防泄露内幕信息,禁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
委员会和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
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
突的,按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
同。公司于2010年4月发布的《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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