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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马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0月)2023-10-31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
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1-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2-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
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
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
在非交易时段召开,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
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
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3-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详见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
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文字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
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4-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其他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
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新闻媒体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
“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详见附件一)。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
像。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
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
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

                                 -5-
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
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
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
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
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
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6-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董秘办,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员工,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
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有义务协助董秘办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认
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7-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
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方式、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
记载,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
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
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
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调
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日
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
突的,按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8-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于2009年9月
发布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




                                 -9-
附件一:

                             承 诺 书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
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
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
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
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
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
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
(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
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
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所在公司:
                                          承诺人姓名(正楷):
                                          承诺人签名:
                                          日期:



                                 - 10 -
- 11 -
附件二: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
形式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
记录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
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
说明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
演示文稿、提供的文
档等附件(如有,可
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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