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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洋河股份: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6-0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邮编: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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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张联东先生主持,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三)上午 9:30 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酒都大道 118 号公司总部办公
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3 年 5 月 3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
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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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19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729,009,7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392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5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25,925,065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8.273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46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54,934,7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6662%;上述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可选择
其中一种方式参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4,746,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票 133,6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6%;弃
权票 5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二)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4,766,8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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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855%;反对票 107,4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弃
权票 6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三)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4,769,1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7%;反对票 105,9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弃
权票 5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四)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4,544,2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2%;反对票 330,8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6%;弃
权票 5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4,910,8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票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弃
权票 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29,349,4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反对票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弃权票 3,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153,632,6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3%;反对票 1,240,7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4%;
弃权票 6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28,071,24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3%;反对票 1,240,73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09%;弃权票 61,400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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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

     (七)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138,105,6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28%;反对票 16,805,5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51%;
弃权票 2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12,544,2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630%;反对票 16,805,533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67%;弃权票 23,6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六、其他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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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马国强                       经办律师:   朱   东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杨珂伟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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