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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皇氏集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12-30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
内部控制与管理,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
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收益而将货币资金、股权、
债权、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
动,包括但不限限于:

     (一)股权投资:公司单独或与他人合作投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对其他
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或置换、企业兼并;

     (二)债权投资:指公司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如购买国债、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等;

     (三)其他投资:指除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以外的投资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资产收购、证券投资、期货交易、委托理财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划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董事长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
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决定对外投资的职权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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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未达到股东大会权限的对
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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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上述条款所述标准的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批准实
施。

       第八条   若对外投资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则按公司关联交易决策权限执
行。

       第九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
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本条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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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本条所称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
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
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负
责在各自权限内审批对外投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项目经办部门为对外投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
调、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拟投资项目
进行分析与论证以及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为投资决策
提供建议;负责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并持续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
估。

       第十三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
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合法、合规实施对外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在公司内部立项前,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协调财务部组织
前期调研,并就项目的投资范围、期限、金额、投资价值、投资前景、主要风险
等情况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投资兴办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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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资项目的名称;

     2.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3.经营地址的选择、交通、环保、水源、电力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产品的生产规模、价格、销售、社会需求量、市场占有量、竞争对手的
情况;

     5.机构设置、人员构成、人员来源、工资标准、管理费用估算;

     6.投资额、资金来源、成本、利润、投资收益率、回收期;

     7.风险预测及防范措施;

     8.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周期。

     第十八条     对投资兴办联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第十七条的规定
外,还必须对合作方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等资信情况进行考察,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对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应
进行资产评估,以确定其实际价值。

     第二十条     项目的经办部门应保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对本部门不熟悉、不了解的问题应聘请有关专业人士协助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应交总裁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查,
确认可行后依据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经有权机构审定后,项目经办部门或经办人方能办理
投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进行风险投资决策,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制
度,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可行性分析,依据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原则上由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
长或董事参加。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思,按照需要表决事项涉及的
金额乘以公司持股比例所得金额确定审批权限。未有相应审批机构的指示,公司
不得在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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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落实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责任人制,项目应有明确的责任人。项目责任人负有
实施、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落实情况的责任并保证项目的完成。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发生重大事项,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汇报情况;在项目实
施终了时,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机构报告项目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
资

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
生的董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子公司的运营、
决策起重要作用。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
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
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超过”、“高
于”、“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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