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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丰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13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
         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
         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委员应当占本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本委员会成员均
         须具有能够胜任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
         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及时补足
         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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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结束。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七)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会同独立董事参加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本年度的审计相关工作进
                行沟通;

         (八)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
                定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本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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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
                  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聘请、续聘
                  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
                  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
           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本委员会根据本条第(二)、(三)项履行相应职责时,不应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本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本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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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
           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本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会或者本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
           披露。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
                    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
                    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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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
           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本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董事会、本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本
           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召集人为委员会
           主任委员。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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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本委员会
             召集人职责。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
             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
             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
             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
             补送书面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议应
             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无法
             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进行表
             决。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
             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
             签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本委员会成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有
             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
              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说明性记载。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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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
             十年。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四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 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 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 对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 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
             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外部审计机构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时间。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与外部审计机构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
             负责人,公司应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
             报表提供本委员会初步审核,本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   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后,本委员会应保持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及时沟
             通,在外部审计机构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外部审
             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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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本委员会
             审核,并由本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
             应向董事会提交外部审计机构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
             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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