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23-35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20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20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 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广泽大道2号潜江永安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15日(星期四)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77,479,8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26.29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77,310,741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23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69,10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74%。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10,725,807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3.63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0,556,7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82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 16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74%。 3、出席和列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其中,公司部分独立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12,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43%;反对 1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8,7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21%;反对 16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7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12,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43%;反对 1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8,7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21%;反对 16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7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12,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43%;反对 1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8,7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21%;反对 16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7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12,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43%;反对 1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8,7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21%;反对 16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7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30,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70%;反对 14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76,3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62%;反对 14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938%;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312,7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43%;反对 1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58,7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21%;反对 16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7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分别作了2022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答邦彪、漆贤高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