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1-04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
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
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
职)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主要由会计、金融、行业、法律等
专业方面的人员组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含)以上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要求的人数时,
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
断提高履职能力;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
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的配偶、子女 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
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聘任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
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
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第十四条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
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
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
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
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时,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
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
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
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
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
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
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经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
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
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
意见采纳情况。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
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
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
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
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
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
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
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经费及其津贴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公司有关事务职权中,发生的费用,
由公司负责承担。具体包括:
(一)独立董事为了行使其职权,聘请中介及其他专业机构的费
用;
(二)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用;
(三)其他经核定与独立董事为公司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费
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报酬或津贴,报酬或津贴
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除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单
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
数,“少于”,“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
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确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本制度
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