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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原股份:天原集团关于下属子公司天蓝化工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2023-11-25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5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天蓝化工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2019 年 11 月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宜宾天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天蓝化工”)收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
宾中院”)寄来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9)
川 15 民初 111 号。天蓝化工作为原告,起诉四川北方红光特种化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化工”)合同纠纷案已获宜宾中院受理。
详见 2019 年 11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天蓝化工诉讼
事项的公告》(2019-062)。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作出(2019)川 15 民
初 111 号民事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TDA 项目氢气合作协议》,红光
化工向天蓝化工支付补偿款 136 万元,驳回红光化工反诉请求。当事

人双方均对该一审判决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
(2021)川民终 39 号)。2021 年 7 月 5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
定:撤销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 15 民初 111 号民事

判决;案件发回重审。详见 2021 年 4 月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进展情况
    2023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收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
15 民初 76 号一审判决书:
    1、原告(反诉被告)天蓝化工与被告(反诉原告)红光化工 2007 年

4 月 27 日签订的《TDA 项目氢气合作协议》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解
除;
    2、红光化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蓝化工支付未足

额用氢气补偿款 5,343,500 元,设备闲置损失 12,015,754.32 元,共
计 17,359,254.32 元;
    3、天蓝化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红光化工支付停车

损失 1,493,700 元,管道闲置损失 281,950 元,共计 1,775,650 元;
    上述第二、三项品迭后,红光化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天蓝化工支付 15,583,604.32 元;
    4、驳回天蓝化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红光化工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 722,272 元,由天蓝化工负担 630,144 元,红光

化工负担 92,128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572,271.5 元,由天蓝化工负
担 4,770.7 元,红光化工负担 567,500.8 元;鉴定费 2,236,900 元,
由天蓝化工负担 1,118,450 元,红光化工负担 1,118,450 元。
    三、备查文件
    1、《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