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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生制药: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08-10  

                                                    证券代码:002393               证券简称:力生制药               公告编号:2023-032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事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反诉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反诉原告
    ●涉案金额: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4,090,365.4元
    ●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
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央药业”)与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利康”)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分别签订合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合同期
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的两份《头孢地尼分散片市场代理销售推广服
务协议书》(以下分别简称《两年协议》《十年协议》)。在《两年协议》履行期满后,
金阳利康与中央药业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签订《关于头孢地尼分散片(希福尼)价格调整
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因双方签订的《头孢地尼分散片市场代理销售
推广服务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金阳利康近日向中央药业提起诉讼。具体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及《证
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1)。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基于金阳利康的违约及提起诉讼的行为,中央药业近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反诉,要求:(1)请求解除《十年协议》;(2)基于《十年协议》收取的金阳利康 500,000

元市场保证金不予退还;(3)金阳利康向中央药业支付未提货部分损失 3,103,605.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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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金阳利康赔偿计划任务考核量中未完成部分中央药业对应的利润 49,000,000 元;(5)

金阳利康配合中央药业完成市场交接工作;(6)金阳利康赔偿中央药业重新招商已支出的

成本 36,759.5 元及预估成本 1,450,000 元;(7)金阳利康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保全保险费等费用。(上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54,090,365.4 元)。目前案件已
经受理,尚未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公司将督促中央药业做好反诉相关工作,积极采取法律措施,
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分阶段持续披露本案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0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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