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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毅昌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7-29  

                                                     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4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28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年7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

 28日9:15至2023年7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29

 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VIP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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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宁红涛先生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23 年 7 月 12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123,331,83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756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121,871,43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391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7 人,代表股份 1,460,4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364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律师和周鹏程律师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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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事项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暨资产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21,963,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8909%;反对 1,36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7,766,4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8579%;反对 1,366,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7.14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17,460,6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2.7419%;反对 1,36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5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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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律师和周鹏程

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二)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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