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昌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3-08-25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
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对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形。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没有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也没
有为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
(2)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人民币 17,632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
审计)的 25.76%;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余额 8,780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 12.83%;子公司为子公
司担保余额 204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
审计)的 0.30%。均为对全资或控股子孙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
在逾期担保情形。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
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
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
存在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彬 何和智 任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