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11-24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论证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
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
各项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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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
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发展阶段、融
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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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进一
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公司的抗风
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事
前认可意见
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证监
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四川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
展轨交投资”)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条款的约
定均基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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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四川发展轨交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条款
设置合理,未发现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制定的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
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的规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需求及公司发展需求,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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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
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已直接以及通过四川发展轨交投资
以及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四川纾困发展基金”)
合计持有公司29.97%的股份,四川发展、四川发展轨交投资、四川纾
困发展基金互为一致行动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四川发展
直接以及通过四川发展轨交投资、四川纾困发展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的比例将超过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川发展轨交投资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将导致四川发展
轨交投资及一致行动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鉴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有利于
公司长远发展,且四川发展轨交投资已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若后续相关法律
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则上述锁定期相应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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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
特定对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
落实好本次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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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 珉 江 涛 罗 哲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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