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广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3-11-2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
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的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出资人组会
议”),并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破产法》等规定及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
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
与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并审阅了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出资
人组会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2 年 5 月 30 日,债权人深圳风铭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铭
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
动预重整程序。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6 日收到深圳中院(2022)粤 03 破申 879
号《决定书》,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通过摇珠选定广东卓建律
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收到深圳
中院送达的(2022)粤 03 破申 879 号《民事裁定书》和(2023)粤 03 破 265
号《决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风铭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广东卓建律
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023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
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公告》”),确定公司管理人将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 14:30 召开出资人
组会议,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了便于股东投票表决重整计划
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同时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根据《会议通知公告》,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27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破产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3
法律意见书
1.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出资人共 33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881,803,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613%。
其中,根据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现场出席本次出
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的出资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75,702,04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594%。经验证,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出资人
组会议的出资人及其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出资人共 30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6,101,4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19%。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出资人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出资人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出资
人符合资格。
2.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管
理人、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出资人审议
了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
益调整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81,803,505 股,占出席会议出资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出资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出资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4-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16,109,407 股, 占出席会 议中小 投资者所 持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5-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赖继红 方诗雨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武嘉欣
202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