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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广田:关于重整进展暨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2023-12-16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ST 广田           公告编号:2023-110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进展暨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 年 11 月 29 日,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
露了《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编号:2023-103),公司收
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3)粤
03 破 265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
段。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若公司不执行重整计划、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在重
整计划执行期届满未执行完毕,且公司所提交之关于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
申请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
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7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2023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
议>的公告》。其中,公司及广田集团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与中原信托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签署了《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
法重整之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中原信托和/或指定主体以总额 183,238,244.40 元
为对价受让广田集团转增股票 152,698,537 股,每股价格 1.2 元。
    根据《重整计划》,中原信托指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融资产”)参与投资部分转增股票份额,2023 年 12 月 14 日,广田集团及
管理人与中原信托、华融资产签署了《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
整之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该事项已报法院,法院对此
无异议。该协议的签署不影响其他协议的履行。
    3、《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0 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本节规定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
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根据上述
规定,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
示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于重整的进展情况
    1、2023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公司、管理人分别与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区建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
新投集团”)、深圳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基础”)
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
    2、2023 年 11 月 28 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
行阶段。
    3、2023 年 12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9),公司将以总股本 1,537,279,657 股为基数,按
照每 10 股转增 14.40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 2,213,682,706 股
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
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之后广田集团股份总数增加至 3,750,962,363 股。本
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2 月 19 日,转增股本上市日为 2023
年 12 月 20 日。
    4、根据《重整计划》,2023 年 12 月 14 日,广田集团及管理人与中原信托、
华融资产签署了《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之重整投资协议》,
中原信托指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投资部分转增股票份额。该事
项已报法院,法院对此无异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华融资产基本情况
    ①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5774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均
    注册资本:8,024,667.9047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1999 年 11 月 01 日
    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
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
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
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业务;资产及项目评估;经
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②股东情况
    华融资产为 H 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截止 2022
年 12 年 31 日,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3.46%。
    ③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华融资产主要业务包括不良资产经营、金融服务业务,以及资产管理和投资
业务。华融资产 2020 年至 2022 年的资产总额分别为 16,414.67 亿元、15,684.22
亿元、9,553.26 亿元,净资产分别为 642.57 亿元、1,039.84 亿元、483.79 亿
元。
    ④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华融资产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
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2)协议主要内容
    ①现各方经协商一致,中原信托同意指定华融资产参与投资部分转增股票份
额,即由华融资产直接出资 36,000,000 元(叁仟陆佰万元整)(本协议币种均为
人民币)、认购 30,000,000 股(叁仟万股整)转增股票,中原信托的出资义务相
应调减 36,000,000 元、认购转增股票数量调减 30,000,000 股。中原信托不对华融
资产履约承担任何责任,华融资产独立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
项》的规定,华融资产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华融资产承诺,将积极配合公司、管理人
的重整工作,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并全面履行本协议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
相关内容。
    ③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华融资产有权直接解除本协
议并要求公司无息全额返还全部股票受让价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深圳中院未裁定《广田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重整计
划不能执行进而导致深圳中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被宣告上市公司破产,或公司
因被深圳中院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上市;公司违反其与特区建工集团签署的
《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导致特区建工集团解除该《重整投资协议》;公司违
约或存在重大过错、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致使本协议根本
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本协议的签署,除中原信托的投资份额及投资金额减少外,不影响公司与中
原信托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其他条款的执行。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后,公司重整投资人所受让转增股票的总数及受
让股份总对价均无变化。
    5、收到重整投资款情况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2023 年 12 月 14 日,华融资产向管理人账户
缴纳拟受让转增股票对价款 36,000,000 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管理人已收到重整投资人款项共 1,166,486,448.40 元(含
履约保证金),其中:特区建工已支付 577,648,204.00 元,前海基础方已支付
206,400,000.00 元,高 新 投集 团已 支 付 199,200,000.00 元, 中 原信 托已 支 付
147,238,244.40 元,华融资产已支付 36,000,000.00 元。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深
圳中院裁定受理深圳风铭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广东卓
建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破产重整期间的管理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3)粤 03 破 265 号《民
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
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
相关规定,虽然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但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
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第 9.4.17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重整计
划执行期间,若公司不执行重整计划、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届
满未执行完毕,且公司所提交之关于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未能获得法院
批准,法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
并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7 条的
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变更
为特区建工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最终以执行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为准。
    3、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
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 2023 年 5 月 5 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若 2023 年年度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4、因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
且 2022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股票上市规
则》第 9.8.1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 2023 年 5 月 5 日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5、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自 2022 年 7 月 12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该情形仍未完全消除,仍
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6、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
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