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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广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2023-12-2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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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或“广田集团”)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

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

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

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公司执行重整计划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

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

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专业

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

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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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

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

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就本次重整计划执行事宜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

司将本法律意见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但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涉及的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事实

    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送达

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 03 破申 879 号】和《决定书》【(2023)粤 03 破 265

号】,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深圳风铭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

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担任广田集团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2023 年 11 月 27 日,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广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粤

03 破 265 号】,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

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2023 年 12 月 20 日,广田集团向管理人及深圳中院提交了《关于重整计划

执行情况的报告》(下称“《执行报告》”),广田集团在执行期限内完成了重整计

划规定的执行工作,请求深圳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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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下称“《监督报告》”)

认为广田集团执行重整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重整计划的标准,

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2023 年 12 月 22 日,深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3)粤 03 破 265 号】,

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广田集团重整程序。

    二、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1. 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应支付的受让股票的对价已支付完毕,根据重

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已划转至管理人账户或者 重整投资

人账户。

    2.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广田集团与受托人签订设立信托计划的《信托合

同》。

    3.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进行现金偿付的各类债权已经支付完毕,或已

经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4.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提存至管理人账

户。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

    根据广田集团向管理人及深圳中院提交的《执行报告》和管理人向深圳中院

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 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应支付的受让股票的对价已支付完毕,应当由重

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已划转至管理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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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23 年 12 月 20 日,管理人银行账户已收到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有限

公司等 5 家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总金额为 1,414,049,964.40 元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023 年 12 月 19 日,广田集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成,转增出的共计

2,213,682,706 股股票已直接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其中应由重整投资人

受让的 1,315,910,257 股股票已经提存于管理人账户。

    2. 广田集团已经与信托公司签订设立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

    2023 年 12 月 19 日,广田集团与本案依法确定的信托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光信光祺鼎新 1 号服务信托之信托合同》,约定以广田集团

对经营平台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及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债权人将根据重整

计划的规定通过获得信托受益权份额实现债权清偿。

    3. 应当进行现金偿付的各类债权已获得清偿或用于清偿的现金已提 存至管

理人银行账户

    截至 2023 年 12 月 20 日,重整投资人已将总金额为 1,414,049,964.40 元的

重整投资款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广田集团重整有关债权清偿所需偿债

现金共计 974,354,156.99 元,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或提存至管理人账

户。

    4. 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2023 年 12 月 19 日,广田集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完成且转增出的共计

2,213,682,706 股股票已直接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其中拟用于清偿债务

的 897,772,449 股已经提存于管理人账户。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确认情况

    经本所核查,2023 年 12 月 20 日,广田集团向管理人及深圳中院提交了《执

行报告》,广田集团在执行期限内完成了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工作,请求深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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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同日,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提交

《监督报告》,认为广田集团执行重整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重

整计划的标准,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2023 年 12 月 22 日,深圳中院作出《民

事裁定书》【(2023)粤 03 破 265 号】,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广田

集团重整程序。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经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

广田集团已依法向管理人提交《执行报告》,管理人已依法向深圳中院提交《监

督报告》,深圳中院已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项已得到生效司法文书的

确认。因此本所认为,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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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张生



                                            经办律师:
                                                         舒金旭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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