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010-85199966 传真:(8610)85199906 致: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受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盈 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 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 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 会决定召集本次会议。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 2023 年 4 盈科法律意见书 月 20 日披露了《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23-014),定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 会。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131,64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8221%。上述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5 人,代表股份 1,251,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04%。 3、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 次会议,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 14:30 开始。 2、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 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3、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 盈科法律意见书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公司对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盈科法律意见书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 盈科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盈科法律意见书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132,17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22%;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37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743%;反对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257%;弃权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6、公司独立董事罗会远先生、许光清女士、孙燕红女士在本次会议上进行 了述职。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盈科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梅向荣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郎艳飞 _____________ 张佳琪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