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电器: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2023-12-14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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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
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
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
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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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时,须提出书面辞职
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
明。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
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
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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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两名或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
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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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
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机构,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
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
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相
关会议资料应当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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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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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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