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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禾实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01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23-059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
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 公司总股本 560,932,077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10,102,337股,故公司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50,829,740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31日(星期一),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城东大街127号 金禾实业C区行政办
公楼6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乐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公司总股本560,932,077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10,102,337
股,故公司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50,829,740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9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59,961,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94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53,518,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6.024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443,53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1.169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478,73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7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2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6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443,532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69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
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9,923,2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2%;
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弃权1,00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440,332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73%;反对3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5773%;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
    独立董事候选人程沛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
核无异议。
    程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司慧、胡乃涔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金禾实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