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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禾实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3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规范、诚信运 作,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 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 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股
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 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 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
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联系电话,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
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同时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 言、提
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
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事先公告 ,事后
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
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 开业绩
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 采用视
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 解组织
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答复涉及未披露信息的,应注意答复不能早于 相关信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
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其他职 能部门、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员工,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漏内幕信息的 前提下
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
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 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 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 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分类保存,保 存期限
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