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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禾实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3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以及人选提名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构成及组成
人数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委
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材料应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