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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成都路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2023-11-22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和《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

计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人士: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

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应当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执行情况
等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审计工作组负责协调,审计工作组负责人由审

计中心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

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审

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每年度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

的监事审计活动。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相关决议;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决议;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 2 次,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2 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 1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审计工作组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

人、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 10 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会议决

议的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