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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信质集团: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2023-11-16  

证券代码:002664             证券简称:信质集团           公告编号:2023-060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42,000 股,涉及人数 1 人,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0.01%。回购价格为 6.15 元/股。

       2、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3、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2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
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2、2021 年 2 月 9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
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
激励计划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5、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
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向 38 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84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1 年 3 月 15 日。

    7、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秦祥秋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该文件自送达董事会之
日起生效,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秦祥秋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00,000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
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完成回购注销。

    8、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季红军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
据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季红军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40,000 股全部进
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
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完成回购注销。

       9、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 年 9 月 2 日至 2021 年 9 月 1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11、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实际
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6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

       12、2022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13、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
将 2021 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6.37 元/股调整为 6.21 元/股,
2021 年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9.27 元/股调整为 9.21 元/股。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书。

       14、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15、2022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刘鑫铭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
据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刘鑫铭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8,000 股全部进
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
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由公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完成回购注销。

    16、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17、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
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8、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
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
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
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事项进行了核查。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依据、数量及价格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依据、数量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本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中
的 第二条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之(五)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
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徐玉
迪先生已提交辞职文件,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将激励对象徐玉迪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2,000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资金来源

       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2021 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为 6.15 元/股。本次回购总金额为 258,300 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
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变动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6,418,162       1.58%           -42,000         6,376,162        1.5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99,629,638      98.42%                         399,629,638       98.43%

        三、股份总数          406,047,800   100.00%             -42,000       406,005,800       100.00%


    注:因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且目前正处于行权期,截止本公告日,

已有部分激励对象已经行权,导致整体股份数量有变动,最终结果以行权期结束后中登公司数据为准。


       四、验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
[2023]000607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止,公司以货币方式归还激励对象
徐玉迪人民币 260,820 元,同时减少股本人民币 42,000 元,减少资本公积人民币
218,820 元。

    注: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派预案的议案》,信质公司 2022 年度

权益分派方案为: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2023 年 6 月 9 日已支付徐玉迪现金红利 2,520.00 元,作

为抵减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款项。
   五、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已不
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
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由于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极低,且回购所
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
队、业务骨干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特此公告。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