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8-22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矿
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作为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
票期权行权数量及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
行权数量及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调整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及价格。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
权行权数量及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数
量及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调整《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数量及价格。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
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
况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对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行权
资格条件,可行权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
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本金安全的情况
下,公司使用阶段性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风险等级为PR1、PR2的,由商业银
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公募基金发行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
控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没
有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是以防范风险为目
的,有利于降低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
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公司向董事会提交了《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
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
值业务的相关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已制定《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审批权限、专业管
理、风险控制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风险起到了保
障的作用。公司对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
期保值业务。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
吴淦国
宋永胜
易 冬
202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