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Shenzhen, P.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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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3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临时)会议以现场与 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 2. 2023 年 11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 态园 11 栋 A 座 27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励建立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3 年 12 月 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 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 了验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合计 11 人,代表股份数 115,973,92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2.9992%。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6 人,代表股份数 107,626,419 股,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 39.904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 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5 人,代表股份数 8,347,509 股,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 3.095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 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逐项审议通过《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励建立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3,639,684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7.98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76,39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81.0388%。 1.02 选举励建炬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3,965,449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8.26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02,16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83.6850%。 1.03 选举石会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410,457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5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47,17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5.4229%。 1.04 选举胡殿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384,813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49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11,721,52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5.2146%。 2. 逐项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张玉箱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791,228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84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27,94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8.5159%。 2.02 选举赖向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791,228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84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27,94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8.5159%。 2.03 选举张文魁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791,228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84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27,94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8.5159%。 3. 逐项审议通过《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黎安明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780,328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83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17,04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8.4274%。 3.02 选举李燎原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489,220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5821%。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25,93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6.0627%。 4.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973,92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0,900,70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5.6256%;反对 5,073,21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4.3744%;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6.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950,15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795%;反对 23,77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20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同意 12,286,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9%;反对 23,7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董事会与监事会换届选举采用累 积投票制。励建立先生、励建炬先生、石会峰先生、胡殿君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张玉箱女士、赖向东先生、张文魁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黎安明先生、李燎原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3]第 334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彭文文 麦 琪 202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