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科达利: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1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 334 号




致: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
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3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临时)会议以现场与
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

     2. 2023 年 11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
态园 11 栋 A 座 27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励建立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3 年 12 月 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
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
了验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合计 11 人,代表股份数 115,973,92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2.9992%。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6 人,代表股份数 107,626,419 股,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 39.904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
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5 人,代表股份数 8,347,509 股,占公
司总股份数的 3.095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
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逐项审议通过《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励建立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3,639,684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7.98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76,39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81.0388%。

     1.02 选举励建炬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3,965,449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8.26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02,16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83.6850%。

     1.03 选举石会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410,457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5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47,17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5.4229%。

     1.04 选举胡殿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384,813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49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11,721,52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5.2146%。


    2.   逐项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张玉箱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791,228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84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27,94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8.5159%。

    2.02 选举赖向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791,228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84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27,94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8.5159%。

    2.03 选举张文魁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791,228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84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27,94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8.5159%。


    3.   逐项审议通过《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黎安明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780,328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83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17,04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8.4274%。

     3.02 选举李燎原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489,220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5821%。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825,93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票数的 96.0627%。

    4.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973,92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0,900,70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5.6256%;反对
5,073,21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4.3744%;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6.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950,15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795%;反对
23,77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20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同意 12,286,8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9%;反对 23,7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3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董事会与监事会换届选举采用累
积投票制。励建立先生、励建炬先生、石会峰先生、胡殿君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张玉箱女士、赖向东先生、张文魁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黎安明先生、李燎原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3]第 334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彭文文




                                         麦   琪




                                                   2023 年 12 月 12 日